被繼承人於死亡前預立遺囑將財產捐贈予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或繼承人主動將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捐贈,惟並非所有遺產捐贈均可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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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於死亡前預立遺囑將財產捐贈予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或繼承人主動將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捐贈,惟並非所有遺產捐贈均可免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捐贈遺產須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才得以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是以,捐贈財產予財團法人,除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財團法人已經登記設立外,尚須符合行政院公布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
該局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甲君之父於臨終前交代甲君將其遺產中之存款6百萬元捐贈予家鄉的寺廟,甲君主張遺產中6百萬元應免徵遺產稅,惟經該局查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寺廟尚未依法登記設立,依上開規定,無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適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經核准不計入遺產總額之捐贈財產,若為不動產者,原則上應於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2年內辦妥產權移轉登記;若為動產者,應於3個月內交付予受遺贈人,稽徵機關對於此項捐贈均會列管清查,屆時未移轉或交付者,即依法補徵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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