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無進貨及銷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所開立之發票,其行為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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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無進貨及銷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所開立之發票,繼而虛開統一發票與其他虛設行號或其他營業人,如持虛設行號開立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即涉虛報進項稅額,雖虛開統一發票虛報銷項稅額,可沖抵虛報進項稅額,其行為已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應移送偵辦刑責外,如虛報進項稅額大於虛報銷項稅額,另就其進銷差額補稅處罰,營業人不可不慎。
甲公司於91年9月、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虛設行號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2,300萬元,稅額115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並查得甲公司取得虛設行號乙公司統一發票後,繼而開立同額統一發票與其他虛設行號丙公司,甲公司同額虛進虛銷,雖無補稅處罰問題,惟甲公司行為時負責人已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該局將相關證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刑責,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個月。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無進、銷貨事實,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亦不得虛開統一發票交付他人,如前案例,虛進稅額大於虛銷稅額,除就進銷差額補稅處罰外,行為時負責人尚涉及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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