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營利事業是否依法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該費用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營利事業單位詢問有關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是否需計入員工的所得課稅?
該局說明如下:
如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不論營利事業是否依法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該費用均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舉辦員工旅遊要知稅才能節稅
不少公司行號趁最近秋高氣爽的季節舉辦員工旅遊活動,以慰勞平日工作的辛勞,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這些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公司,應注意其參加對象是否有所限制而有不同的稅務處理。
若全體員工不限資格均可參加者,免視為員工個人所得。公司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法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則該筆旅遊支出應先由職工福利金項下支應,如職工福利金不足支應或動支超限而由公司負擔者,則可列為公司其他費用;若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則該筆旅遊支出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列支標準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報。
若該旅遊有限制參加對象者,例如:業績到達某一標準者才可參加,則公司支出部分視為補助員工旅費,屬員工薪資所得,公司需辦理扣繳事宜;如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支出,則視為員工其他所得,職工福利委員會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公司行號會計人員於處理員工旅遊支出時,請多加留意稅捐問題,以免因錯誤的稅務處理,損及企業或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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