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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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依約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的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該局表示,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有關扣繳稅款的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的給付總額為基礎。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雖約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的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應納的所得稅,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的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的扣繳稅款後的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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