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度綜合所得稅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金額及單據證明一覽表
綜合所得稅中之扣除額有「一般扣除額」和「特別扣除額」之分。
一般扣除額有「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之分,可以自由選擇一種申報。
扣除額要注意單據文件的蒐集,不可以少!
96年度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及單據證明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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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適用範圍 |
金額 |
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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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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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扣除額 |
單身 |
46,000元 |
不需任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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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扣除額 |
有配偶者 |
92,000元 |
不需任何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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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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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捐贈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
受贈單位開立收據正本。 |
| 一般捐贈 (實物 ) |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 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 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如受贈單位開立之收據正本,內容記載捐贈人姓名、捐贈標的、辦妥移轉登記日期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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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捐贈 |
對政府(除土地以外)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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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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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政府捐贈 |
以土地對政府之捐贈。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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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費 |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含人壽、健康保險、旅遊平安險、軍公教、勞工保險及眷保、學生平安保險費。 |
每人24,000元。但實際發生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
保費的收據正本或相關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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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及生育費 |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和生育費用。 以公立醫院、公務人員或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和經財政部認定之會計記錄完備醫院為限。 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有填具抬頭之單據正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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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 |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之財產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 受有保險賠償及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
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 |
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調查核發之證明文件(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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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
每戶以1屋為限,且房屋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 |
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30萬元為限。 |
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 註:利息單據上如未載明該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並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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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金支出 |
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 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行使用。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
每戶以12萬元為限。 |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於96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的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96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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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合計。 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得扣除。 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亦有特別規定,如總統、副總統係自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2008年總統大選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7年3月2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6年5月20日至97年3月21日止;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係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7年1月1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6年4月1日至97年1月11日止。 |
每一申報戶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最高20萬元。 對同一擬參選人最高10萬元。 |
受贈收據(有一定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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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
候選人自選舉公告日至投票日後30日內,支付之有關競選活動經費。 |
選罷法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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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私立學校法之捐贈 |
需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 |
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
檢附受贈單位收據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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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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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本人及其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金額者,只能以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扣除上限。 |
每人78,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僅得就其全年薪資所得總額全數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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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財產交易損失。 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可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
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 |
實際買賣文件影本。(私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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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本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 |
合計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27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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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特別扣除額 |
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領有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之殘障者或嚴重精神病人。 |
每人77,000元。 |
身心障礙者:檢附殘障手冊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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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但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應以扣除該補助或獎學金之餘額在規定限額內列報。但就讀空大、空中專校及五專前三年者不適用本項扣除額。 |
每戶25,000元;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 |
繳費收據影本或學生證明文件。 |
綜合所得稅中之一般扣除額有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之分,可以自由選擇一種申報。
延伸文章: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親屬間關係及條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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