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有因豪雨造成財物損失之情形,水災損失應儘速報備
Posted by nowtaxes on June 20th, 200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端午節過後即將邁入夏季型氣候,民眾如有因豪雨造成財物損失之情形,應於災害發生之次日起15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報備。
經核定後之災害損失金額,營利事業部分可列報為當年度之損失;個人部分則可列報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以減輕稅負。
災害損失報備,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營利事業部分
- 報備函。
- 災害現場照片。
- 如有投保者,應再檢附保險公司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
- 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固定資產損失部分,尚需檢附截至災害前一日之財產目錄及回復原狀已支付之憑證影本。
二、個人部分
- 報備函。
- 災害現場照片。
-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
- 修復之相關憑證。
該局提醒民眾,災害損失報備應把握報備期限,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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