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農地雖然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查獲受贈人未在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並經通知其限期恢復農業使用,逾期未辦理者,縱使係經法院拍賣,仍不能享受免稅優惠應予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農地雖然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查獲受贈人未在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並經通知其限期恢復農業使用,逾期未辦理者,縱使係經法院拍賣,仍不能享受免稅優惠應予補稅,該見解獲最高行政法院認同。(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將其名下3筆農地公告現值總額2千9百多萬元贈與其弟乙君,但該等農地在受贈後5年內,遭法院拍賣而移轉登記予他人,未由乙君繼續作農業使用,經國稅局查獲並通知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與恢復作農業使用,但乙君逾期未依通知內容辦理,國稅局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贈與人甲君贈與稅7百多萬元,甲君不服,循序提起復查、訴願均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分別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通說係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本件系爭之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經法院拍賣而移轉登記予拍定人,該受贈之農地雖係經拍賣而移轉所有權,然該拍賣行為除係由拍賣機關即法院代為買賣外,與一般之買賣尚無不同,則受贈人對受贈之土地既因拍賣而喪失所有權,對該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是受贈人於5年內既未繼續於系爭土地作農業使用,與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徵贈與稅之要件不符,國稅局依法對甲君追繳應納之贈與稅,並無不合。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農地在5年列管期間內,除非受贈人死亡、受贈農地被徵收而移轉農地所有權,或農地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而未作農業使用,贈與人可以免被追繳贈與稅外,屬贈與標的之農地如未由受贈人在受贈後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贈與人將會被補徵贈與稅,故贈與人贈與農地前應審慎評估是否有被補徵贈與稅的風險。
遺產及贈與稅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1月23日開始生效,即自98年1月23日(含當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可以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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