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司新進會計人員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時,因一時不察,誤用前一年度編配之字軌,應如何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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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營業人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發票,其字軌或號碼錯誤,應更正後重新開立,尚無加直型及非加執型營業稅法第48條處罰規定之適用。惟主管稽徵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考量撤銷其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又因字軌號碼列印錯誤致發生消費者中奬,重複領奬者,該溢領奬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
該局呼籲:為避免上類錯誤,營業人於每期開立統一發票前,應先行檢查是否為國稅局所核配之字軌及號碼,以免統一發票中奬重複領奬後須償還溢領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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