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用的保管箱,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開啟保管箱,但是應先通知國稅局會同點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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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在金融或信託機關租用的保管箱,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依照法定程序可以開啟保管箱,但是應先通知國稅局會同點驗、登記。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要開啟被繼承人租用的保管箱需先向出租單位洽妥應準備的文件和開啟的日期,並且在洽妥開啟日期前1個星期,準備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及所有繼承人的戶籍資料,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開啟點驗、登記,始得領回保管箱內之物品。
該分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果繼承人分散在國內、外,不能親自前來會同開箱,應事先出具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他人到場,而居住國外之繼承人出具的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須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才算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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