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不論應否繳交遺產稅,都要記得辦理申報、取得下列證明書,才可憑以辦理動產及不動產移轉登記
Posted by on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不論應否繳交遺產稅,都要記得辦理申報、取得下列證明書,才可憑以辦理動產及不動產移轉登記:
一、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就可以憑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領取繳清證明書。
二、 對於核定無應納稅額的案件,國稅局將會發給免稅證明書。
三、 如果在繳清遺產稅款前有特殊原因必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可以先向國稅局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後,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四、 如有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可以向國稅局申請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提醒,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否則,民營事業將被處以15,000元以下罰鍰;如為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則由主管機關對相關人員從嚴議處。同時,對於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將會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延伸閱讀文章:
- 99年1月14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仍可以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額
- 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其價值之計算以死亡時之時價為準
-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
- 要保人移轉保單價值,涉及贈與行為,小心補罰上身
- 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1月23日開始生效,即自98年1月23日(含當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可以適用新法
- 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而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仍是以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扣除額為準
- 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所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財產大於負債之情形
- 遺產稅與贈與稅稅率10%,立法院通過
- 繼承人承受農業用地,自承受之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即應作農業使用,始符合免徵遺產稅規定
- 信賴保護原則與遺產稅申報違章處罰之觀念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