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不得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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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發現其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超過其應分配之股東可扣抵稅額,為免發生超額分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行更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並重新計算正確之稅額扣抵比率及應分配予股東之可扣抵稅額,同時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已申報之股利憑單及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並將更正後正確之股利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倘若因故未依前開規定申請更正,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超額分配稅額,只需補稅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發生超額分配情事,若已自動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者,無須再更正其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但該項自動補繳之稅額,係就已多分配予股東申報扣抵之稅額予以彌補,故不得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以免發生重複分配之情形。
同理,營利事業因超額分配由國稅局核定補繳之股東可扣抵稅額,亦不得再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攸關可扣抵比率計算之正確性,營利事業應注意其計入、減除之時點及繳納之稅款可否計入,以免因虛增計入金額而發生超額分配情形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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