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或個人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者,將處以所漏稅額2倍或補徵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95年1月1日施行,有關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之處罰,為給予納稅義務人適應之緩衝期,依同法第18條規定前述短漏稅額之處罰規定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即自96年度起之申報案件始有短漏報基本稅額將適用處罰規定。
該局說明,按「營利事業或個人已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之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營利事業或個人未依本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條例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規定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但第15條規定,自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施行。」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及第18條後段所明定。次按「營利事業或個人應申報基本所得額,而有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稅額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漏稅額:
一、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第15條規定。
二、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漏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營利事業:
1. 申報部分核定一般所得稅額小於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漏稅額=全部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之扣繳稅額。
2. 申報部分核定一般所得稅額大於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漏稅額=全部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一般所得稅額-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之扣繳稅額。
(二)個人:漏稅額=核定基本稅額-自行繳納之結算稅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漏報一般所得稅額中屬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所規定。
因此,納稅義務人於本(97)年5月間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或未申報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額基本條例規定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短漏稅額將依該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惟納稅義務人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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