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有進貨事實,補繳稅款並承諾違章事實,可以減輕處罰;如能供出實際交易對象,且該交易對象已依法處罰,則免予處罰
高雄市苓雅區A公司會計李小姐問:A公司係經營建材買賣,於96年3至4月進貨時,不慎取得虛設行號發票1張,銷售額300,000元,稅額15,000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會受到怎樣之處罰?有無減免處罰方法?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有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所開立之憑證申報扣抵,按所漏稅額處3倍之罰鍰。
但於裁罰處分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諾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2倍之罰鍰;其屬下列違章情事,減輕處罰如下:
(一)漏稅額在1萬元以下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1倍之罰鍰。
(二)漏稅額逾1萬元至 10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1.2倍之罰鍰。
(三)漏稅額逾10萬元至20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1.5倍之罰鍰。
又依據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免予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因此,A公司於裁罰處分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諾違章事實,將會被處18,000元(15,000元 ×1.2倍)之罰鍰。如A公司供出實際交易對象,且該交易對象已依法處罰,則僅補繳本稅15,000元,免予處罰。
該局表示:現行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以公司行號不慎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受到處罰之案件為最多。
該局呼籲:公司行號進貨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如不慎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於裁罰處分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諾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將可減輕處罰;如能供出實際交易對象,且該交易對象已依法處罰,則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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