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錄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納入電子發票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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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積極推廣國內電子發票的運用,於96年10月31日以台財稅字第0962400166號令重新修正「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進一步放寬使用電子發票資格限制,並調降保證金金額,以期降低營業人使用成本,有效提昇我國企業競爭力。
本次修正內容除文字細部調整外,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降營業人對非營業人交易使用電子發票之保證金,由原規定之新臺幣300萬元調降為新臺幣200萬元。(修正規定第18點第1項)
二、新增由總機構統一繳納保證金,分支機構得免予繳納之規定。惟前提必須該營業人業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方可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繳納新臺幣500萬元保證金,分支機構申請時即可免予繳納。(修正規定第18點第2項)
三、新增利用型錄或電視購物頻道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得申請使用電子發票,使B2C電子發票營業人運用範圍更為擴大。(修正規定第18點、第19點及第22點)
修正後之「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全文,民眾可連結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並歡迎提出您寶貴意見供我們後續改進參考,共同建立更健全之電子發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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