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公司名稱「號名」的規定,公司名稱預查審核的準則,公司名稱如何預查

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工廠登記,行號設立,找林瑞珠,電話 07-972-6012

公司設立登記送件前,申請人應備具公司名稱預查申請表。關於公司名稱規定於公司法及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對於公司名稱的組成要素有詳細的規定。公司名稱預查申請表送件前,詳讀下面關於公司名稱的規定,可以節省公文書往返的時間。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之依據

1. 公司法第18條 (民國95年02月03日修正) 規定:
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
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法規定公司名稱權的內容:
  1. 公司名稱必須標明公司種類。
  2. 禁止使用相同或類似公司名稱。
  3. 限制使用相同的公司名稱。
  4. 禁止使用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的名稱。
  5. 禁止使用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的名稱。

2.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規範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之申請、審核規則。共計14條。

公司名稱預查的方式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前,應由申請人備具公司名稱預查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預查公司名稱。

預查申請案之書表須使用經濟部規定之格式,一次申請不得超過五個名稱,並以打字或以電腦列印1

設立登記公司名稱預查申請人:以將來設立登記時

  1.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
  2. 有限公司之股東或
  3. 兩合公司、無限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為限;
  4. 其以法人為申請人時,應加列代表人或將來指派至新公司行使股東權利之代表人姓名。

變更登記公司名稱預查申請人:以現任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為限。

預查公司之名稱欄得填列5個公司名稱,經依序審核後以核准1個公司名稱為限。
申請案經核准者,自核准之日起算,其保留期限為6個月。
但銀行、保險及期貨業務、證券金融、票據金融、有線電視之設立預查案件,其保留期限為1年。

律師、會計師、代書、建築師、醫師、營養師、不動產估價師等專門職業人員之業務,非屬公司可登記經營之業務。

公司名稱組成之要素 (一)

公式:

(地區名)+ 特取名稱 +(區別文字、業務種類、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公司組織

範例:台灣+瑞珠+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則:

  1. 依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公司法規定,公司名稱之審查方式,以特取名稱作為判斷基準,僅審查是否同名而不及於類似。至於二公司名稱類似,倘涉及不公平競爭情事,依公平交易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2. 二公司名稱是否相同,應就其特取名稱採通體觀察方式審查;特取名稱不相同,其公司名稱為不相同。2
    例如:「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與「三洋股份有限公司」其特取名稱分別為「大同」與「三洋」,故二公司名稱不相同。又「三洋」與「三陽」﹔「中華」與「忠華」﹔「蕃薯藤」與「蕃薯網」等名稱,均為不相同。
  3. 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縱其特取名稱相同,其公司名稱視為不相同。3
    例如:「大同電子」與「大同機械」﹔「中興保全」與「中興百貨」﹔「中華企業」與「中華實業」﹔「三陽工業」與「三陽科技」﹔「大明資訊」與「大明企業」﹔「統一超商」與「統一實業」等均視為不相同;或一公司標明可資區別文字,另一公司未標明者,其公司名稱亦視為不相同。例如「中華」與「中華實業」﹔「大同」與「大同百貨」。

公司名稱組成之要素 (二)

  • 公司組織類別:依公司法第2條規定,公司分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4種。
  • 業務種類:原則上以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內所列業務項目為準,並以一種為限4
  • 區別文字:例如: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5
  • 地區名:公司名稱標明地區名者,其地區名,應置於公司特取名稱之前,並以本公司所在地之省(市)、縣(市)名為限6

公司名稱之限制 (一)

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公司名稱之登記應使用我國文字,並以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或其他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為限7

公司名稱中所標明之組織種類、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不得為區別文字8

故二公司名稱有下列之情形者,其公司名稱為相同:「大同有限公司」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無限公司」、「大同兩合公司」;「大同」與「台北大同」、「新大同」、「原大同」、「大同行」、「大同堂」、「大同號」;「中興企業」與「中興企業社」;「宏偉電子」與「宏偉電子行」、「宏偉電子企業」、「宏偉電子實業」﹔「大華出版」與「大華出版社」、「大華出版事業」﹔「建宏營造」與「建宏營造工程」﹔「光華資訊」與「光華資訊科技」。

公司名稱之限制 (二)

外國公司名稱應標明國籍,並置於地區名或特取名稱之前9

公司特取名稱不得採10

  1. 單字。
  2. 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
  3. 我國及外國國名。但外國公司其本公司以國名為公司名稱者,不在此限。
  4.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文字或商品名稱。
    1. 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
    2. 堂、記、行、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1. 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社團、財團法人或其他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2. 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或其他表明企業結合之文字。
  3. 其他不當之文字。

解散、廢止、撤銷(或撤回認許、廢止認許、撤銷認許)之公司,應行清算,其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他公司仍不得申請預查保留與其相同之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之限制 (三)

  1. 按公司名稱之作用,僅在表彰企業主體,賦與企業為各項行為時,作為辨識之用。是以公司名稱之使用,倘涉及違反其他法令,而侵害他人在先權利者,仍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與行政機關賦予名稱之使用權,係屬二事。
  2. 公司法主要在規範企業主體,商標法則規範商品或服務;又商標權所涉及者,係屬私利益之領域,與公司法注重在保護公益之目的並不相同。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判字第一五二0號判決意旨亦見相同論述。
  3. 註冊商標遭他人使用於公司名稱之案件,倘商標權受到侵害,受侵害之人可依商標法第61條11及第62條12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保護其權益。
  4. 如公司名稱之使用與商標權之間涉及不公平競爭情事,應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處理。

不宜(不得)使用之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參考表

不宜(不得)
使用之文字
說 明 函 號
平價中心、福利中心、文化中心 易致誤認為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 經濟部73年3月3日經商8063號函
生命線 凡以「生命線」或其近似者為公司、商號之名稱,顯有使人誤認為公益團體之虞,依公司法第十八條第四項,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不准其使用。 經濟部76年9月19日經商47460號函
錢莊 查銀行法自民國六十四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後,已刪除錢莊為銀行之種類,唯一般公司如以錢莊為公司名稱,易使社會大眾誤以為金融機構。為保障交易之安全,宜限制使用該名稱。 財政部78年12月日(78)台財融第780369231號函
俱樂部 依公司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其業務具有持續性、固定性、營利性,且對不特定人為之,而俱樂部不具營利性,且僅對於特定人為之,故公司名稱不得使用「俱樂部」字樣。 經濟部79年6月23日經(79)商209942號函
建築事務所 依建築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建築繪圖及建築設計皆為建築師之法定業務,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始得設立「建築事務所」執行之,一般公司行號無論是否以「建築事務所」為名稱,均不得登記經營。 經濟部82年1月30日經合商丙發字第200936號函
慈濟 關於財團法人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函請對以「慈濟」為名,申請登記為營利事業者不予核准,對已登記者予以勸導更名乙案,核與公司法第十八條及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同意配合辦理。 經濟部84年11月10日經商84223033號函
阿拉伯數字(例如365) 非屬我國文字。 經濟部85年5月9日經商85204514號函
○聯社、○聯 為避免事業以「○聯社」或「○聯」登記為公司名稱,與各級政府機構依合作社法登記成立之消費合作社聯合社產生混淆,今後將不再予核准。 經濟部87年10月7日經(87)商字第87223158號函
注音符號 非屬文字,故商號名稱仍不宜使用。 經濟部商業司88年4月14日經(88)商字第88207643號函
株式會社 「株式會社」於日文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意,參酌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商號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以「○○株式會社」為商號名稱,與上開規定似有未合。 經濟部商業司89年9月13日經(89)商六字第89218584號函
商社 按「商社」於日文係為「貿易公司」、「公司」、「商行」之意,參酌商業登記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商號之名稱,不得使用公司字樣,如以「○○商社」為商號名稱,恐使人誤認為公司之虞,與上開規定似有未合。 經濟部商業司89年10月6日經(89)商六字第89220319號函
研發中心
發生中心
發展中心
按商業登記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查以「○○研發中心」、「○○發生中心」或「○○發展中心」為商業名稱,並未足以表示其為商業組織,且易使人誤認其為學術研究機構,故不宜使用為表示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組織之名稱。 經濟部商業司90年3月2日經(90)商六字第9002037910號函
鴉片 按商業謂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商業經營業務應具營利性質,且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或法令所限制或禁止之事項。查「鴉片」為毒品之一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明定)。又製造、販賣或運輸鴉片亦觸犯刑法第二○章所訂之鴉片罪。按商號名稱中標明「鴉片」恐使人誤認經營有關「鴉片」業務,有危公序良俗,又刑法既明定「鴉片」不得製造、販賣或運輸,故商號名稱中不宜標明「鴉片」字樣。 經濟部商業司91年2月6日經商六字第09102025450號函
法壇、法師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查「法壇」或「法師」為宗教上常用用語,以「○○道法壇(師)葬儀社」為商號名稱,經營殯葬服務業,易使人誤認為非營利性質之宗教團體所附設經營之殯葬事業,似不宜作為商號名稱。 經濟部91年11月25日經商字第09100536770號函
標點符號 ”-“ 按商號名稱使用之文字,應以我國通用之文字記載,「標點符號」並非文字,不宜作為商號名稱使用。以「東米便當-林森店」作為商號名稱,就其文意結構視之,易使人誤認為「東米便當」商業組織之分支機構「林森店」,自不宜作為商號名稱。 經濟部商業司92年4月17日經商六字第09202406940號函
阿彌陀佛 按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七條前段規定:「商業之名稱,得以其負責人姓名或其他名稱充之。但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查「阿彌陀佛」為佛教經典中所記載的佛,又「佛教」為非營利性質之宗教團體。以「阿彌陀佛」為商業名稱,與上開規定不符,自不得使用。 經濟部商業司92年6月12日經商六字第09202416130號函
管理處、服務中心、福利中心、活動中心、農會、漁會、公會、工會、機構、聯社、福利社、合作社、研習班、研習會、產銷班、研究所、事務所、聯誼社、聯誼會、互助會、服務站、大學、學院、文物館、社區、寺廟、基金會、協會、社團、財團法人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上開名稱係易於使人誤認為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  
關係企業、企業關係、關係、集團、聯盟、連鎖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二項二款規定,上開名稱係表明企業結合之文字,公司之名稱不得使用。  
以「澳洲、埃及、賽內加爾… 」為公司之特取名稱 上開均為外國國名,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得作為公司之特取名稱使用。  
以「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為公司之特取名稱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不得作為公司之特取名稱使用。  
單字、連續四個以上疊字或二個以上疊詞、我國及外國國名、表明業務種類之文字、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不得作為公司之特取名稱使用。  
  1. 1.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2條第4項
  2. 2.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條第1項
  3. 3.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條第2項
  4. 4.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9條
  5. 5.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條第3項第2款
  6. 6.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8條第1項
  7. 7.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5條
  8. 8.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條第3項第1款
  9. 9.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7條第3項
  10. 10.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10條
  11. 11. 商標法第61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有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為侵害商標權。
    商標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為請求時,對於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12. 12. 商標法第62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
    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
AttachmentSize
公司設立登記許可業務彙整一覽表198 KB
營業項目限專業經營、限公司組織型態經營或須標明專業名稱一覽表76.5 KB
不宜(不得)使用之公司名稱或商號名稱參考表46.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