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生前提領現金轉贈子女,經查獲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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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查獲父生前銀行存款以現金提領方式轉存子女帳戶,意圖規避遺產稅,經該局深入查核,查獲贈與情事經補稅處罰。(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
該局指出,邇來審理甲君遺產稅案件時,發現子女申報甲君銀行存款與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利息所得換算之存款金額顯不相當,經查調甲君生前資金往來情形,進一步發現其多次將大額銀行存款以現金方式提領。
經該局就往來銀行查核比對,查獲其提領之現金,部分轉存子女之定期存款,另部分款項則匯予案外人乙君。經查調子女之財產異動情形,發現其子名下新增一筆土地,購買日期與甲君銀行存款提領日期相近,且該土地之原所有權人即為乙君,顯係甲君以其自有資金支付乙君,為其子購置土地,乃依法核課甲君贈與稅,又因屬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依規定併入遺產課稅,除補稅外並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以為被繼承人生前移轉財產,因死亡時已無該筆財產即無須列入遺產申報,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子女或子女之配偶等親屬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若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稅外並以漏報論罰。
因此民眾如欲規劃生前資金移轉,少繳遺產稅時,宜審慎評估,以免得不償失。
遺產及贈與稅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1月23日開始生效,即自98年1月23日(含當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可以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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