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派員工至台北出差所取得高速鐵路之票根,可否申報為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又高鐵票根上未載明營業稅額,該筆進項稅應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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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三、(四)規定「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所規定者外,包括下列憑證:
- 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
- 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水、電、瓦斯等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 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 報社出具經編號並送經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之廣告費收據。
- 中油公司各加油站開立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收據影本。
- 海關拍賣貨物填發之稅款繳納證收執聯影本;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第三聯(扣抵聯)。
-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
前項第3,5兩款規定之憑證總計金額內含稅額者,營業人應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x徵收率/(1+徵收率)」。
依上開規定,公司如派員工至台北出差所取得高速鐵路之票根,可以該收據或票根作為進項憑證,計算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其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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