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承包學校營養午餐,應於收受學校代向學生收取之午餐費款項時,以學校名稱為買受人抬頭,據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學校,不得僅開立普通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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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包學校營養午餐,應於收受學校代向學生收取之午餐費款項時,以學校名稱為買受人抬頭,據實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交付學校,不得僅開立普通收據。
該局將針對此類經營型態之營業人查核,如查明營業人有漏報、短報銷售額或僅開立普通收據情形,即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第7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查核從事中央廚房營業型態之甲公司營業稅銷售額申報書,發現該公司每期均申報有大額之二聯式免稅銷售額及小額之應稅銷售額,該公司經營承包高中、國中、小學等機關學校營養午餐之中央廚房等供應業務,並按月預收次月或下學期款項,該公司於收取應收款項之同時,即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機關學校等買受人。惟為規避稅負,開立大頭小尾或普通收據及免稅發票藉以逃漏稅捐,經該局查獲,除通知補繳稅款外並處罰鍰。
該局指出,營業人經營機關、團體之午餐供應,雖然進項來源多為免稅之生鮮農、林、漁、牧產品,惟經加工熟煮成為午餐團膳後,已為應稅貨物,切勿以投機方式,開立免稅之生鮮農產品及少部分應稅之食材加工勞務,造成逃漏稅行為。
該局呼籲,營業人請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倘發現有短、漏報等情形,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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