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對象、捐贈時間應注意!

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大額現金捐贈,除應有捐贈收據外,更應保留資金流程等相關文件以供查核,主張係提領現金給付捐贈款,恐難被國稅局接受。

一、得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之捐贈:

  1. 對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及依法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規定的公益信託之財產。有金額的限制,其捐贈總金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2. 對政府單位的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1條之1規定出資贊助維護或修復古蹟、古蹟保存區內建築物及歷史建築之贊助款的捐贈,則沒有金額的限制。

二、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1.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總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
  2. 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但對於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之捐贈或收據格式不符者,不得列報。
  3. 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亦有特別規定,如總統、副總統係自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2008年總統大選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7年3月2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6年5月20日至97年3月21日止;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係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 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7年1月1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6年4月1日至97年1月 11日止。
  4. 捐贈發生之時點須於政治獻金法規定期間方可扣除。

除此之外,尚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1.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專戶,報經監察院許可後(相關資料監察院網站公告查詢),始得收受政治獻金,是捐贈時應取具載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之政治獻金受贈收據(監察院訂定之法定格式)。
  2. 擬參選人如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對其所為之捐贈則不能適用列舉扣除。
  3. 對政黨之捐贈,如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年度立法委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2%者,亦不能適用列舉扣除。如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新成立之政黨,以下次選舉之得票率為準。

第07屆 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政黨票得票率 (選舉投票日為97年1月12日)

政黨名稱 得票數 得票率
中國國民黨 5,209,237 53.48%
民主進步黨 3,765,222 38.65%
親民黨 2,064 0.02%
台灣團結聯盟 93,840 0.96%
綠黨 14,767 0.15%
公民黨 6,119 0.06%
民主自由黨 5,094 0.05%
洪運忠義黨 581 0.01%
世界和平黨 489 0.01%
無黨團結聯盟 219,305 2.25%
客家黨 8,860 0.09%
制憲聯盟 3,758 0.04%
台灣農民黨 8,681 0.09%
第三社會黨 10,057 0.10%
大道慈悲濟世黨 3,783 0.04%
紅黨 6,355 0.07%
無黨籍及其它 382,684 3.93%
  9,740,896 100.00%

三、個人對私立學校之捐款:

依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其金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須檢附受贈單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開立之收據正本。

對私立學校捐款的納稅義務人,因捐贈管道的不同,所達到的節稅效果也將有所不同

納稅義務人如果直接對立案私立學校捐款,該捐贈行為係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舉扣除該項捐贈,但最高限額為綜合所得總額20%。

如果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並指定捐款予特定的學校,依據私立學校法第51條規定,列舉扣除的限額則高達綜合所得總額50%,租稅減免優惠顯然較前者為高,而且同樣可以達到對特定學校捐款的目的。

四、96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一)核實認定:自93年1月1日起,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如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憑證者,其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規定核實減除。

(二)未能提供土地成本證明文件者: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憑證,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標準,依據財政部97年1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530號令核定96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係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如該土地捐贈政府,並取得政府補償金,則該捐贈不得申報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者,應於購入及捐贈土地當時取具及保存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扣除額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

(1) 受贈單位開具領受捐贈之證明文件。
(2) 購入該捐贈土地之買賣契約書及付款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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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政黨票得票率圖表46.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