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應確實依法行事,勿認為董事長死亡,限制出境即當然解除,並誤以為公司欠稅與其他董事無關,致全體董事遭限制出境處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欠稅金額在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者,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規定,稽徵機關將函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納稅人如有欠繳稅款,應儘速繳清,以免遭限制出境。
依97年8月13日修正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以上關於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規定已較原依據之「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金額提高兩倍;另新增第5項關於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公司法第108條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3人---董事有數人時,得以章程特定1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同法第8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另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董事長死亡者,應即依法補選董事長,惟在董事長未及選出之前,得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暫時執行董事長職務(非代理人),如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可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限制常務董事或董事出境。
該局指出,某公司欠繳鉅額稅款,該公司其負責人遭限制出境,嗣後該負責人死亡,該公司未依法補選董事長及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經稽徵機關以所有董事為對象,報請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全體董事出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應確實依法行事,勿認為董事長死亡,限制出境即當然解除,並誤以為公司欠稅與其他董事無關,致全體董事遭限制出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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