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如尚未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儘速補辦申報,以免因未辦理結算申報而被加徵滯、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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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請核准暫停營業期間,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申請暫停營業,僅係暫時停止營業,至復業時再申請復業,暫停營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例如:A商號於96年10月申請核准暫停營業6個月,嗣又申請核准延長停業期間6個月,則A商號仍應於97年5月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應填發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倘營利事業逾期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即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依同法第108條第2項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怠報金,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又營利事業如於通知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或於滯報通知送達前已自行補報者,仍應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營利事業因故申請核准暫停營業,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申請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如尚未辦理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應儘速補辦申報,以免因未辦理結算申報而被加徵滯、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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