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電話詢問,舉辦摸彩活動,員工所獲得之獎金或獎品,應否扣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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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所發給之獎金或獎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中獎人身分辦理扣繳,中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應按中獎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中獎額之20%扣繳並列單申報。又摸彩的獎品如係購入者,則按含營業稅之購買價格為獎額,如係公司自製產品,則按公司製造成本金額為獎額扣繳稅款。
該局呼籲,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摸彩活動發給獎金或獎品時,應依上開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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