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於開立免扣繳憑單時,所得類別應勾選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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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95年度起,營利事業支付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免予扣繳所得稅,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惟近來常發現營利事業支付該項費用,於開立免扣繳憑單時,所得類別誤勾選為「執行業務所得」,正確所得類別應為「其他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團法人醫院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非屬「執行業務者」,其所得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辦理徵免所得稅,故營利事業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時,所得類別應勾選為「其他所得」,非屬「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上述規定,以免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後尚需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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