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將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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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雄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否則將依規定處罰。
該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則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發票,可於每日營業終了彙總開立,但使用收銀機發票營業人不可彙總開立。
如營業人未依法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營業人雖無逃漏稅捐之意圖,但僅須有違反作為義務之行為即應受處罰,故仍須就其違反規定之部分處以罰鍰。
該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遵守稅法有關開立及交付憑證之規定,以免因違反稅法上之作為義務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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