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須取得實際供應商所開立之進項憑證,如無法確知對方供應商之營業狀況,亦請保存相關送貨或付款資料,以便日後舉證實際交易對象作為申請免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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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營區營業人陳先生來電詢問:該公司為一營造廠商,於進貨時雖確實有支付貨款及進項稅額,但供應商卻交付一張由某一虛設行號所開出之統一發票,招致國稅局補稅處罰之處分,請問日後交易時應如何留意以避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國內部分營造廠商於進貨或支付各項費用時,僅要求供應商交付統一發票為已足,並無察看是否為實際供應商之統一發票,以致部分不肖供應商認為有機可乘,乃以其他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搪塞,該供應商因而逃漏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嚴重侵蝕國家稅收外,且已觸法,而對於取得不實憑證之營業人亦同樣因違反稅法規定將一併補稅處罰。
如後者營業人能證明確實有支付進項稅額予實際銷貨人,且經查明開立統一發票之涉嫌虛設行號已依規定按期申報進、銷項資料,並按其申報之應納稅額繳納者,除補稅外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免處漏稅罰。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前述稅捐稽徵法處罰規定已於97年1月17日修訂,凡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前項行為罰免予處罰。
為此,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務請保存相關交易送貨或付款資料,以便日後得以舉證實際交易對象,除可供稽徵機關追查實際銷貨人外,更可作為自身申請免除行為罰及漏稅罰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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