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業將工程外包,未取得下游包商統一發票而列報不實薪資費用,雙方都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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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建業將工程外包,必須依據合約記載的付款時點,取得下游承包廠商開立的統一發票,不能以下游廠商提供的薪資表代替,否則雙方都將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轄內納稅人甲君,同時間被分散於各地的多家廠商申報薪資扣繳,經深入查核發現:乙公司將承包興建住宅的模板工程外包給甲君,因為甲君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無法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轉而提供個人身分資料給乙公司及其關係企業申報不實的薪資扣繳憑單,以取代工程成本支出,甲君及乙公司都涉嫌稅務違章。
南區國稅局指出:承包工程並自負盈虧的小包商,事實上已具備營利事業性質,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承包工程收款時,應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銷貨憑證交付上游廠商及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而上游營造業者必須取得下包廠商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進貨憑證,不得以申報不實的薪資費用代替成本支出,否則上游營建業者將因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虛報薪資等違章情節遭受處罰;下游承包商則因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除須補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外,也會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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