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運進口水產,應依實際交易資料誠實申報,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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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關稅局對某家水產公司實施事後稽核,查獲報運進口冷凍魚虛報貨物價值,除追徵所漏進口稅款外,另加處罰鍰。
高雄關稅局表示,該公司逃漏稅款之手法為利用其與國外供應商長期交易關係,由發貨人將貨款分割成2張發票,進口人僅檢附其中1張發票報關,達成低報價格目的。進口人再將貨款以境外公司(OBU) 及子公司名義匯款,以逃避海關查核,可謂煞費苦心。經該局稽核發現實際交易價格應為原申報價格2倍,逃漏稅款,至為明確。
該局表示,進口人虛報所運貨物價值,除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4條規定,追徵逃漏進口稅款外,將按同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所漏進口稅額2至5倍之罰鍰,至於逃漏營業稅行為,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所漏營業稅額數倍之罰鍰,處分嚴厲。該局同時籲請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時,應依貨物實際交易資料誠實申報,俾免觸法而遭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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