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投資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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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 8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33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創業投資事業或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2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其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事業實際投資科技事業金額占該事業實收資本額比例之金額為限。 - 個人依88年12月31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10%限度內(自89年1月1日起每隔2年降低1個百分點),自當年度起5年抵減各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 上述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 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投資抵減稅額應檢附被投資事業出具之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或稽徵機關核發之餘額表,並載有該事業所轄稽徵機關核准日期及文號等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假如,某甲在92年11月27日曾向甲公司認購現金增資股票(甲公司93年1月8日經經濟部工業局核定符合行政院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價款計25萬元,且繼續持有至95年11月27日,其投資抵減稅額為2萬元。(符合88年12月31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規定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3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10%限度內,93年抵減率為8%,抵減當年應納綜合所得稅額)。
設某甲在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出其全年應納稅額為10萬元,減去投資抵減稅額2萬元後,如無扣繳稅款時,其應自繳稅款為8萬元。(詳見表一),但如果申請抵減金額超過應納稅額就只能在應納稅額50%限度內抵減,例如某甲在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出其全年應納稅額為2萬元,則某甲95年度投資抵減稅額,僅能就應納稅額2萬元的50%限額內減除1萬元(詳見表二),至於未抵減之投資抵減稅額1萬元,得在以後4年度內抵減之。
表一:本年度得抵減稅額小於應納稅額者(假設AF:應納稅額為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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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人姓名 |
股票名稱 |
適用法令 |
條文 |
取得 |
繳納 |
可抵減稅額 |
往年已抵減金額 |
尚未抵減稅額 |
本年抵稅額計算 |
本年抵稅額 |
稽徵機關審核 |
|
某甲 |
甲公司 |
88年12月31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第 |
92.11.27 |
200,000 |
20,000 |
20,000 |
不超過應納稅額(AF) 50% |
20,000 |
||
|
合計 |
不超過應納稅額 |
20,000 |
AC |
||||||||
應納稅額 減 投資抵減稅額 減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減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減 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等於 應退還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
100,000(AF) - 20,000 - 0 - 0 - 0 = 0(AI) 或 80,000(AH)
表二:本年度得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者(假設AF:應納稅額為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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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人姓名 |
股票名稱 |
適用法令 |
條文 |
取得 |
繳納 |
可抵減稅額 |
往年已抵減金額 |
尚未抵減稅額 |
本年抵稅額計算 |
本年抵稅額 |
稽徵機關審核 |
|
某甲 |
甲公司 |
88年12月31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第 |
92.11.27 |
200,000 |
20,000 |
0 |
20,000 |
不超過應納稅額(AF) 50% |
10,000 |
|
|
合計 |
不超過應納稅額 |
10,000 |
AC |
||||||||
應納稅額 減 投資抵減稅額 減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減 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 減 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等於 應退還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
20,000(AF) - 10,000 - 0 - 0 - 0 = 0(AI) 或 10,000(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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