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國外出差所支領之膳宿雜費是否需課徵所得稅
Posted by on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因業務關係到國外出差,該期間所領之膳宿差旅費是否視為公司支付員工之勞務報酬?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標準者,免予核算薪資所得。至於超過規定標準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仍屬於薪資所得,營利事業給付予員工時,得免予扣繳所得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稽徵機關。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列支員工出差旅費支出認定標準,國外出差的膳宿雜費係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5成列支。
| Attachment | Size |
|---|---|
| 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 182.5 KB |
延伸閱讀文章:
- 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金雖於當年度遭取消受領資格,惟未於當年度繳回補助款項,領取年度仍需列報收入
- 企業貸款他人不收利息,貸款之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
- 營利事業購置建物未經使用即予拆除重建,相關成本費用不得列為其他損失
- 99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開始,暫繳稅款依調降後17%稅率計算
- 修正「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及「營利事業代外籍員工繳納我國稅捐之課稅規定」
-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審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以實際營業業別純益率辦理申報
-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認定原則
-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若有短漏報所得額者,亦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處罰之規定
- 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新規定
- 財政部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