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擴大書審申報者,出售資產時應補提折舊計算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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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往年度係依「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其未提列折舊之資產,於出售時,應以依法補提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予以計算該財產交易之損益。
高雄市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以外之固定財產所發生之增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納入申報所得額,以免因漏報遭補徵稅額外,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該局並呼籲有漏報之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繳納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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