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修正第24條條文於97年8月13日公布施行後,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內者,將不再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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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條文修正案業於97年8月13日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15日正式生效,大幅放寬限制出境處分條件;該局就97年8月15日前因欠稅遭限制出境之案件,正全力清查合於解除條件之納稅義務人,即時辦理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說明,97年8月13日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提高限制出境金額:依據新生效的法令,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內者,將不再限制出境。
二、 因欠稅被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
該局進一步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條文生效前,納稅義務人原受限制出境之欠稅(含已確定之罰鍰,以下同)總金額未達該條文修正後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不論受限制出境之期間有無逾5年,於修正條文生效後,應予解除出境之限制;另原受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達修正後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受限制出境之期間全部超過5年,倘無依規定併案列管之案件,亦應予解除出境之限制。惟修正生效前欠稅金額達修正後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而受限制出境之期間未超過5年之案件,仍應繼續限制出境。
該局指出,放寬欠稅限制出境門檻後,經解除出境限制之欠稅人,稅捐稽徵機關仍將對其追繳欠稅,清查其所得、財產狀況,移送各地行政執行處,據以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稅捐稽徵法第24條,雖大幅放寬限制出境條件,然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仍應儘速繳納,俾免遭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此外稽徵機關尚可就欠稅人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稅人如為營利事業,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納稅義務人切勿因欠繳稅捐,致使損害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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