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仍應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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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仍應符合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之要件。
該局說明,稅捐本應以現金繳納,遺產稅所涉稅額龐大且因繼承標的物多為不動產,為顧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特別規定,凡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現確有困難者,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所以,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時,仍應符合前述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該局呼籲,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應以現金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即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如包含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實物時,應就現金、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才得准予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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