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的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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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會受到什麼處罰?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規定課稅之所得額,除補徵稅款外,應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但是如果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者,除補繳稅款外,應就補繳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
為鼓勵納稅義務人採用網路報稅,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致短漏稅額應處罰鍰之案件,若納稅義務人係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且其經調查核定短漏報之課稅所得,同時符合下列情形,免予處罰:
- 屬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法應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不包括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之所得資料。
- 屬納稅義務人依規定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或稽徵機關查詢,而該機關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
綜合所得稅核課期間多久如何計算?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稅捐之核課期間為: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至於核課期間之起算,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例如:A先生於 96年5月20日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因係在規定之期間內(所得稅法定申報期間為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申報,故除非A先生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否則其核課期間應為5年,即至101年5月19日止;又如B先生95年度綜合所得稅逾96年5月31日始辦理結算申報或未辦理結算申報,則其核課期間為自96年6月1日起至103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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