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員工收到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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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至,員工收到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有不同的規定說明如下:
一、由營利事業發放之獎金,屬於員工之薪資所得,併同每月薪資一次給付,可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6%稅款;如未併入當月薪資給付,則須按給付額6%扣繳稅款。如發放實物禮品者,應按購入之含稅價款折算給付金額辦理扣繳。不論以何種方式給付,每次扣繳稅額不超過2千元者,免予扣繳。
二、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中秋節獎金或禮品,福委會於發放時可免予扣繳,但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其他所得,並由受領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又福委會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前述所得不超過1千元者,可免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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