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之累積留抵稅額,已不受僅可抵繳營業稅之限制,惟其抵繳之順序,仍應以營業稅為先,再抵繳其他國稅欠稅
Posted by on
甲營業人因景氣不佳,銷售狀況不如預期,致累積了數十萬元之營業稅留抵稅額,另尚有滯欠其他稅款無力償還,該怎麼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5年6月26日頒訂之「營業稅溢付稅額轉列應退稅額抵繳欠稅處理原則」,營業人如有溢付之營業稅累積留抵稅額,除可抵繳屬營業稅之稅款、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如尚積欠其他國稅稅款,可依據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退稅(經核准總繳之營業人向總機構所在地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出申請),稽徵機關再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辦理抵繳屬營業稅以外其他國稅稅目所欠之稅款、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利息及罰鍰等。
國稅局特別提醒,自前揭欠稅處理原則發布後,營業稅之累積留抵稅額,已不受僅可抵繳營業稅之限制,惟其抵繳之順序,仍應以營業稅為先,再抵繳其他國稅欠稅。
延伸閱讀文章:
- 民眾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各技師公會辦理房地鑑定支付之鑑價費用應分別取具收據與統一發票
- 委託代銷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 請勿再心存僥倖,賦稅署公開營業人逃漏稅手法
- 營業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等無償移轉貨物應否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 符合條件之營業人所購入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於銷售當期可於取得進項稅額內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不動產仲介業者收取仲介費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銷售瓦斯相關業者,應按銷售瓦斯之實際經營模式,依法開立或取得統一發票
- 個人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出售,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之所得,應如何辦理申報課稅?
-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額度上限核給規定自99年1月1日實施
- 寺廟之香客活動中心提供住宿服務,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