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需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方可適用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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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需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方可適用盈虧互抵。
該局查核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該局查獲無進貨事實取具虛設行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虛增營業成本300萬元,除剔除營業成本300萬元外,並以其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乃否准認列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433餘萬元,核定補繳稅款99萬餘元,並就虛增營業成本逃漏稅捐處罰鍰75萬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改按有進貨事實,卻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追認營業成本300萬元,並註銷罰鍰,惟因其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之憑證金額300萬元占全年度之進項憑證比例為7.73%,參照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2278號判決,違章情節非屬輕微,自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情事,仍否准認列前5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433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交易時應取具合法憑證,並誠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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