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組織與資本主個人之退稅款及欠稅款可以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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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三民區林小姐來電詢問:日前接獲 貴局核定之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知悉所經營之獨資商號經核定有應退稅款10,000元,惟實際僅收到退稅款2,000元,請問原因何在?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稅捐稽徵法第29條明定納稅義務人有應退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並於扣扺後通知納稅義務人,又財政部函釋獨資組織之退稅可抵繳資本主個人之欠稅;資本主個人之退稅亦可抵繳獨資組織之欠稅。經查林小姐因尚欠已確定之個人綜合所得稅8,000元未繳,該局依前揭規定以其經營之獨資商號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10,000元辦理抵繳作業,因此林小姐只會收到退稅款2,000元及抵繳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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