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條文,立院財委會初審通過,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者,不限5年退稅請求權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97年12月18日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二、 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前,因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之案件,亦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 對於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之稅款,因屬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本身之事由,其申請退稅之期限,仍維持現行5年之規定。
四、 依上開規定應予退還之溢繳稅款,倘係納稅義務人以現金繳納者,應自其繳納之日起,按溢繳之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次會議併案審查立法委員所提之修正草案,包括將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事由致溢繳稅款之案件,修正為無限期回溯請求退稅或將退稅請求權時效修正延長為15年及明定加計利息退還稅款等項,經協商結果同意將現行依財政部解釋函令有關退還溢繳稅款,可併計利息退還之規定,於該法中明定,以落實租稅法定主義。另為考量租稅公平及稽徵作業成本,對於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本身之事由,其申請退稅之期限,仍維持現行5年之規定。
被視為「陳長文條款」的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條文,立院財委會初審通過,可歸責政府機關錯誤者,不限5年退稅請求權。這類案件約1萬6400件,約2.7億餘元的溢繳稅款可退還。
財委會今天審查「稅捐稽徵法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除行政院版外,委員的提案版本共有5種。
財政部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有關退稅請求權5年時效制度的規範,是在確保秩序安定性並兼具維護人民權益的功能,納稅義務人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錯誤而溢繳的稅款,如僅退還5年稅款,對納稅義務人的保障恐未盡周全,因此,檢討修正退稅期限規定。
這項修正條文被外界視為「陳長文條款」,主因起於知名律師陳長文發現登記在他妻子名下的自用房屋被稅捐機關以營業用途課徵房屋稅,且長達15年,但退稅差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只能退還5年。
行政院版本的修正條文增訂,如果是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錯誤而溢繳的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退還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另外,如果是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導致溢繳的稅款,因屬可歸責納稅義務人本身的事由,申請退稅期限,仍維持5年的規定。
經過一個上午的討論,財委會初審通過行政院版本,但將加計利息的部分,加入條文內容。
立委提問,那些是屬於可歸責政府機關的錯誤?財政部次長張盛和舉例,如地政機關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但沒通報國稅局,國稅局繼續課徵,這就是政府機關的錯誤。
張盛和表示,這些可歸責地政機關、稅捐機關或其他機關課徵錯誤者,經財政部統計,約有1萬6400多件,金額約2億7000多萬元。〔2008年12月18日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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