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98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之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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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應注意下列稅法相關規定,係於99年5月申報9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切勿於98年5月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誤用。
財政部近日公告98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之基本所得額應扣除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相關金額之額度與97年度相同,分別如下:
一、 98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以下同)2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二、 98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以下者,免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
三、 98年度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超過2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計算之金額。
四、 98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者,其基本稅額為基本所得額扣除60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五、 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之保險死亡給付,98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本條例第3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2條第6項及第13條第3項規定,上述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由於本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95年度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93年11月至94年10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02,與98年度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1(96年11月至97年10月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相較,上漲6.15%,未達10%之調整標準,故98年度之上述金額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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