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類:其他所得:不知道如何申報的所得照過來
Posted by nowtaxes on February 11th, 2008
信用卡發卡銀行為鼓勵持卡人介紹親友辦信用卡,常以高額累積點數吸引持卡人介紹親友辦信用卡,當持卡人以該累積點數兌換商品,就會收到發卡銀行所開立的免扣繳憑單。
因為持卡人以推薦親友辦信用卡累積之點數抵免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時,該抵免之年費或兌換之商品,屬於推薦辦卡而取得對價之性質,應歸屬持卡人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至於百貨公司及信用卡發卡銀行為鼓勵民眾消費,通常訂定在某特定期間內,消費額達一定金額或刷卡達一定次數以上者,消費民眾可直接兌換商品,或以積點兌換商品或抵免信用卡年費,或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抵減次期消費款,該抵免之年費、兌換之商品及抵減之消費款,因與持卡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屬於百貨公司及信用卡發卡銀行給予銷售折讓之性質,尚不發生所得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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