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前經查獲虛報免稅額逃漏稅情事,致再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時,即不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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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查獲某一納稅義務人李君於辦理本(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姪女李○○填報為其子女,以致於虛列免稅額,該納稅義務人不僅遭到補稅之處分,並受裁處1倍之罰鍰。嗣後又查獲該納稅義務人另有漏報薪資所得之違章,則因本年度前經查獲虛報免稅額逃漏稅情事,致再經查獲有漏報所得時,即不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之規定予以減輕裁罰,仍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如經查獲有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等三種違章情事者,縱然經調查核定有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在新臺幣25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15,000元以下,仍應予以裁罰,而無減免處罰標準之適用。因此,案例中之李君經查獲確有虛報免稅額之違章情事,嗣後又再查獲漏報所得,不論逃漏稅金額多寡,除補稅外,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依法負有據實申報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之義務,即應依規定據實填報,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手段逃避稅負,否則一經查獲反遭補稅並受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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