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拋棄股息及紅利分派權利之課稅處理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股東拋棄股利分配之情況下,是否予以課徵綜合所得稅,應以拋棄分派權利之時點為認定基準:

股東如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前,拋棄股息及紅利之分派權利者,該股息及紅利仍屬公司盈餘之一部分,其股東尚未獲配股利,故不發生課徵所得稅問題;

惟如其股東係於公司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基準日後,始拋棄其所獲配之股息及紅利者,其股東所獲配之股利,即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