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車輛買賣應辦理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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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為加強查緝個人未辦營業登記經營中古車輛買賣,已依查得之資料函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繳營業稅。若未自動補報繳,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並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因此,縱以個人名義從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買賣,若屬經常性銷售貨物者,仍須依前揭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增訂公布前,經營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買賣之營業人,因無法取得可扣抵之進項稅額,有重複課稅之虞,且造成以個人名義從事中古車輛買賣之規避稅負情形。惟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已自96年12月12日增訂公布,於97年3月1日起生效施行,依規定經營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買賣者,在出售購自自然人等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稅者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以按其取得之銷售價格計算擬制扣抵之進項稅額,於其再銷售該舊人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當期且於銷項稅額內(進項稅額超過銷售稅額部份不得扣抵)計算扣抵,已有效消除重複課稅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於愛心辦稅原則,將就選查之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車輛買賣業者,輔導依限辦理營業登記,若仍有以經營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買賣而未辦營業登記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及自動補報繳營業稅,逾期未辦者將依法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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