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村里守望相助推行小組之捐贈不得列為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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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鄉里治安和減少竊案之發生,特成立○○里守望相助小組,經費來源全由熱心公益之里民或企業贊助,該贊助款可否由○○里守望相助小組出具收據,列為所得稅減除費用?
各村里守望相助推行小組未經依法登記或立案成立,依財政部73年1月25日台財稅第50555號函釋,尚非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指之公益團體,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其捐贈,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或第36條規定,即不得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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