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1月23日開始生效,即自98年1月23日(含當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可以適用新法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1月23日開始生效,即自98年1月23日(含當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可以適用新法。
該局說明,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條文中,與遺產稅應納稅額計算有重大影響的包括:免稅額提高為1,200萬元及10%單一稅率之適用。為使納稅義務人對遺產稅如何計算及其稅率之適用有進一步的了解,該局特別編製不同期間稅額計算有關之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一覽表,並放置於該局網站以供瀏覽查閱。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在98年1月23日(含當日)以後之遺產稅案件,始可適用修正後之法令,如屬發生在法案修正公布施行前之案件,仍應適用繼承事實發生時之行為時法令規定,計算遺產稅應納稅額課稅。該局並呼籲納稅義務人留意,不論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前、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均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個月內之法定申報期限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於98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係於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有關贈與稅部分,本次修正主要係將免稅額提高為220萬元,並改採單一稅率10%。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修正條文係於98年1月23日起適用,故贈與行為發生於生效日以後者才有修正後規定之適用,而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仍應適用舊法規定。換言之,98年度之贈與,其稅額計算方式會因贈與行為發生於修正條文實施前後而有不同。
一、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3日以後(亦即98年1月22日以前無任何贈與行為發生)之98年度贈與案件,贈與稅的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及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按10%稅率計算之稅額,即為全部應納贈與稅額,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本次應納贈與稅額。
二、如初次贈與行為發生於98年1月22日以前之98年度贈與案件
(一)98年1月22日以前之贈與,其免稅額仍為111萬元,且依4%至50%之累進稅率計算贈與稅額。
(二)98年1月23日以後所發生之贈與,其可扣除之免稅額為220萬元減除已使用之免稅額度,至應納贈與稅額計算舉例說明如下:
1.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300萬元,其贈與總額已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則修法前所繳納之贈與稅額不予扣除或退還;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09萬(220萬-111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09萬元部分之贈與額×10%。
2.如98年1月22日以前已贈與80萬元,其贈與總額尚未超過修法前之免稅額111萬元;至98年1月23日以後如再發生贈與行為尚可使用免稅額度為140萬(220萬-80萬),應納贈與稅額則為超過140萬元部分贈與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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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年遺產稅適用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一覽表 | 50.87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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