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應列為交際費,不得以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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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參加說明會之支出應列為交際費科目,不得以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列報為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年度中發生各項費用,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其性質列報於各項費用科目中,不得以原科目已超過規定限額,即列報於其他科目。
該局轄內以銷售生技產品為業之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費用科目之金額高達新臺幣1,000多萬元,經查核相關帳簿憑證發現,為參加國內外有關產品研討會議及參觀工廠之費用,且參加人員為公司之客戶,甲公司說明該等支出係為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參加國內外的大型產品說明會,為規避交際費超過所得稅法限額之規定,而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該局乃依其性質將其轉正為交際費核認,並剔除超限核定補徵200餘萬元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營利事業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的支出,應列為交際費,不得以交際費已超過規定限額而改列為其他費用。以避免遭補稅或處罰,增加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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