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採分期給付退職所得,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Posted by on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爾來全球環境不景氣,公司業務萎縮或獲利衰退,扣繳單位依規定應一次給付之退職所得,因財務或資金困難,經與員工達成協議或經員工同意而採分期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行,時有所聞。
依財政部92年5月12日台財稅第0910451612號函釋規定,上開退職所得核屬所得稅法第14 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一次領取之退職所得。如分期給付之所得累計已達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定額免稅額度時,應由扣繳義務人就超過定額免稅額度部分,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由受領人併入超過之各所得給付年度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延伸閱讀文章:
- 個人股東利用營利事業移轉股權規避綜合所得稅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依法處罰
-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認定原則
- 夫妻分居 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有新規定
- 財政部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 投資型保單 將課所得稅
- 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對納稅義務人權益之影響
-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 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
- 放寬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設簿登記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標準為每人每日出售金額未達新臺幣1,500元
- 修正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