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銷贈與稅申報嗎?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後,其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新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自98年1月23日起實施,贈與稅率調降為10%,最近該局常接獲民眾電話洽詢之前已申報之贈與稅可否撤銷?贈與稅免稅額如何計算?
該局指出,已申報之贈與稅,原則上不得申請撤銷,惟如符合下列情況得撤回贈與稅申報:
(1) 以不動產為贈與者,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或以股票為贈與者,經核定稅額並繳清稅款,在未辦妥股東名義變更登記前撤銷或解除,如經查明該贈與標的仍屬贈與人所有者。
(2) 贈與之財產,已完成移轉登記,惟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並取具與法院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法院和解筆錄、法院調解筆錄等。
準此,贈與人除具備上述可撤銷之情況外,不得以稅率降低為理由,申請撤回贈與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98年度贈與稅之免稅額,發生於98年1月23日後之贈與稅案件,自111萬元提高至 220萬元,是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之計算,應區分為2段,且分開計稅,前段自98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22日止,免稅額為111萬元,後段自同年1月 23日起,可適用之免稅額,係以 220萬元減除前段已使用之免稅額,由稽徵機關就贈與人剩餘尚未使用之免稅額度計算。
舉例說明如下:
(1) 甲於98年1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120萬元,同年1月23日再贈與女兒現金100萬元:甲第1次贈與扣除免稅額111萬元後,應繳納贈與稅額3,600元【(120萬-111萬)×稅率4%】;第2次贈與尚有免稅額109萬元可適用(修法後免稅額220萬元-修法前免稅額111萬元),是其第2次贈與100萬元既未逾前揭免稅額度109萬元,故無須課稅。
(2) 乙於98年1月1日贈與兒子現金50萬元,同年1月23日再贈與女兒現金170萬元:乙第1次贈與未逾免稅額111萬元,是尚有免稅額度61萬元(111萬元-50萬元),則其第2次贈與,可適用之免稅額度為170萬元【61萬元+109萬元(修法後免稅額220萬元-修法前免稅額111萬元)】,是其第2次贈與170萬元既未逾前揭免稅額度170萬元,故無須課稅。
該局籲請民眾注意上揭計算及相關規定,以免原預計在免稅額範圍內贈與之民眾,因計算錯誤致須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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