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領取失業給付及因職業災害領取之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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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勞工因失業而依就業保險法規定領取之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失業之被保險人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都是屬於勞工保險的保險給付,可以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此外,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就醫期間無法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勞工因受職業災害,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但書規定,一次給付40個月之平均工資之補償,同樣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免納所得稅。
該局並提醒,雇主在給付上述免納所得稅補償金時,無須辦理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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