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營所稅欲採擴大書審申報之營利事業,應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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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業經財政部於98年2月5日訂定發布,營利事業9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欲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者,除應注意以下相關規定外,並應注意應於申報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有關應注意事項,該局整理臚列重點如下: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台幣3千萬元以下者。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財政部頒訂之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申報及繳清稅款者。
二、已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予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純益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
三、經營兩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標準計算之。
四、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如於年度中改用統一發票,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
五、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交易之損益,應單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及第100條之規定計算,申報時應檢附有關憑證資料影本,以憑審查。
六、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經依規定設帳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可適用部頒純益率再降低1個百分點。
國稅局說:營利事業如欲瞭解各行業擴大書面審核之部頒純益率,及實施要點之其他規定,可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最後1頁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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